本报讯 近日,镇江中级法院对消费者晓荷起诉药房出售“迪豆”导致其毁容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。至此,镇江市这位“迪豆”产品受害者终于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。 2006年10月,在镇江市区某饭店工作的晓荷被“迪豆”自称青春痘“终极克星”的广告所吸引。该广告还称“迪豆”产品是600年宫廷古方和现代科技的完美结合,使用纯中药配方,绝不含激素或抗菌素,安全无毒副作用,使用3~5天后青春痘可完全消失且不复发。正为“面子”问题伤透脑筋的晓荷,连忙到附近药房买了一瓶“迪豆痘速消”产品。不料3天后,脸上没有出现广告上所说的神奇效果,反而有了刺痛和水泡,被医院诊断为接触性皮炎,伴有色素沉着。虽然她到南京、上海等多家医院治疗,最终还是无法挽回昔日俊俏的脸庞。美容反被毁容的残酷现实让她整天以泪洗面。 2007年1月,央视《每周质量报告》报道了“迪豆痘速消”化妆品因被检测出含禁用物质“氯霉素”的消息,愤怒的她当即找到药店,要求给予赔偿,并向消协进行了投诉。药房认为产品是从正规渠道进货的,该产品是经过有关部门检验出厂的,毁容事件和药房无关。遭受身体和精神双重打击的晓荷,鼓起勇气,将药房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误工费、医疗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5万余元。 2007年8月,镇江润州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,由于药房拒绝对产品进行鉴定,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,原告因使用该产品造成面部色素沉着,并构成伤残,必然对其精神造成损害,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,判决药房共赔偿晓荷各类费用5万余元。药房不服一审判决,上诉至镇江中院。 【点评】根据《产品质量法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,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、他人财产损害的,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,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。晓荷是在镇江药房购买产品使用后造成面部损伤,向药房主张赔偿对她来说方便诉讼,法院应予支持。晓荷被毁容后,除肉体痛苦外,其精神受到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,必须给予抚慰与赔偿。法院根据《民法通则》和相关法律的规定,充分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后果,依法自由裁量确定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合适的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