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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垃圾短信第一案开庭 用户要分广告费
发布时间:2008-5-7 发表/来源:竞报 点击数:

因手机收到商业广告 起诉发送者和运营商 要求分广告费

因收到广告手机短信,王先生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运营商告上了法庭,称未经其同意向其发布商业广告,影响了自己的工作和休息,索赔经济损失3元钱,以及要求分得广告收入30元。昨天,北京首例告垃圾短信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。

手机收到商业广告

王先生诉称,2008年2月1日和2月2日,他的手机收到了两则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广告,内容是宣传某商家的开业经营。运营商提供信息平台和发送通道,没有严格审查。某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商业广告的经营资质,以发布所谓的行业信息为名,掩盖做广告赢利的目的。

称广告短信侵权

作为通信终端的手机,是自己的私有财产,对该手机号码有专属使用权。“入网是为了接受通信服务,并没同意接收手机广告。”王先生说。

两被告在未事先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,擅自向手机发送商业广告属于侵权行为;其次,收看广告是需要电费和时间,给自己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;另外,收到这两则广告的时候,王先生正在开会和休息,工作和生活的秩序与质量受到影响。

为此,王先生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向其手机发送商业广告;作书面的赔礼道歉;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元,请求分得广告收入人民币30元,以及相关诉讼产生的费用3000余元。

被指涉嫌炒作

昨天,王先生和被告广州翼锋信息科技发展公司总经理常先生亲自到庭。对于王先生的诉讼,被告认为,他们提供的只是一种可以群发短信的软件,具体短信内容为合作公司决定。而王先生的做法涉嫌炒作。法庭并未当庭作出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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